led 显 示 屏 合 同 ( 通 用 4 篇 ) led 显 示 屏 合 同 篇 1 出 租 人 (甲 方 ): 承 租 人 (乙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双 方就 租 赁 LED 显 示 屏 从 事 经 营 的 事 宜 经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第 一 条 租 赁 物 件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LED 显 示 屏 : 长 米 ;宽 米 ;规 格 型 号 : ;分 辨 率 : ,用 途 以 营 业 执 照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准 , 主 要 经 营 商 业 广 告 发 布 。 第 二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三 租 金 本 合 同 租 金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元 /月 , 总 计 人 民 币 元 /年 ;租 金 支 付 方 式为 现 金 支 付 ;第 一 次 租 金 的 支 付 时 间 为 年 月 日 之 前 , 第 二 次 租 金 的 支付 时 间 为 年 月 日 。 第 四 条 甲 方 权 利 及 义 务 1、 依 法 制 定 有 关 治 安 、 消 防 、 卫 生 、 用 电 、 营 业 时 间 等 内 容 的 各项并负责监督实施。 2、 应按约定 为 乙 方 提供场地及 相关 配套设施和 经 营 条 件 , 保障乙方 正常经 营 。 3、 除有 明确约定 外, 不得干涉乙 方 正常的 经 营 活动 。 4、 应对 乙 方 所 租 赁 的LED 显 示 屏 进 行 管 理 和 维 护 , 包 括 : 负责LED 显 示 屏 的 安 全 防 范 和 经 营 设施的 建 设和 维 护 ;管 理 并负责 LED 显 示屏 的 公 共 安 全 ;承 担LED 显 示 屏 所 产 生 的 用 电 , 用 水 , 人 员 操 作 和 维 护维 修 费 用 ;配合 乙 方 进 行 公 共 关 系 协 调 , 纠 纷 调 解 。 5、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不得在 其 他 区 域 增 加 广 告 媒 介 进 行 招商 , 或 委 托 其 他 第 三 方 公 司 及 个 人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广 告 招 商 , 否 则 甲方 应以 本 合 同 租 金 的 双 倍 数 额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 第 五 条 乙 方 权 利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