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该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肖杰 「基本案情」 1999 年 3 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 WQE6330 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同年 10 月 6 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 2 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君伦 500 元,并出具欠车款 19500 元欠条一张, 欠条写明:“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 19500(元)整”。并注:“①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②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③王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④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欠款人:王俊。协商人:王君伦。公证人:刘首华。” 同年 11 月 25 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 E80208 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 661 元的项目费用,双方为 661 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 2000 年 1 月 2 日,王君伦将王俊挂户宜昌市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 E13043 号东风140 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同年 1 月 18 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 19500 元,利息2340 元,误工费 200 元,旅差费 820 元,合计 22860 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 E13043 号车扣押。法院于同年 1 月 19 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一个月的养路费 900 元,运管费 75 元,税款 500 元,利润 3500 元,合计 5595 元。 审理查明,王俊的鄂 E13043 号东风 140 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 1998 年底。 「裁判要点」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因被告将原告的车与他人调换,致使该车不能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支付 19500 元车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在车辆买卖中附有条件,故原告王君伦要求被告王俊支付利息等损失3360 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君伦将挂户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 E13043 号东风加长货车扣押,给王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俊要求王君伦赔偿一个月的扣车损失 5595 元,本院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