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和票据法若干问题讨论来源:承兑汇票 http://www.365hpw.com/近两年,有关证券法的讨论主要侧重于公司收购方面,与法院判案应有联系,但案件不多。许多人对公司收购主要依据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来讨论,收购对法院来讲也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个别有证券法的特点。我从以下方面来讲:1、证券的分类和有关的法律适用,不同的证券应由哪些法律来调整与法律规范。2、证券法与一般民法的区别。3、券商与股民的纠纷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证券的种类和有关的法律适用 词语和概念不是一回事,同一概念可用不同词语表示。同一个词语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概念可能不同。例如法律上的所有权,我国公司法有关国有股属国务院所有,国外不理解,公司是股东所有。从法律内部,如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实是所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民法上的证券概念也不同。不能简单运用名字来推断适用什么法律。民法上证券的定义很多。简单而准确的定义是,证券是代表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书面”应是用文字(可借助工具阅读,例如插卡)来表示。民事权利的范围,单独身份权不能用证券来表示,财产权才可,与人身权无直接联系,是可自由移转的财产权利。与财产权有关的人身权也可例外。股权有财产权性质也有人身权性质。知识产权除外,它不可用证券表示。“代表”是法律给予的、社会认可的结果,识别、移转、实现的需要。证券是权利的客体化; 证券与证书的区别。证书是记载并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本身不代表权利,只是证明事实的存在。毕业证、学生证、出生证、结婚证、工作证、合同书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权利归属的事实。转移房产证并不就代表所有权转移,还要登记,证明的是与登记机关的关系,是交易中的初步信息。登记机关的登记才是法律依据 证券是物权法内容,有无究无尽的类别,股票所有权与股权是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开的,但联系紧密程度不同: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1)金券,记载一定金额,只能用于特定用途,金券上记载的权利与金券本身绝对不能分离。例如邮票,记载一定金额,用于寄信,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丢失后不能向邮局主张权利。向发行人主张权利只能按票面价格,作为收藏品主张的权利,权利内容不同,价值也不同,向侵权人主张的权利应按集邮市场的价格计算。目前金券有邮票、电话磁卡,由邮政法、民法通则调整。(2)资格证券,通常情况下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假如能以其他任何方式证明拥有证券权利,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