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2 号 2008 年 05 月 29 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8 年 5 月 5 日经第 3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 600 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 600 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