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工 业 部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 验收规程(1 9 9 6 年版)及相关规定 (合订本) 一九九六年八月 目 录 1.总则 (1) 2.机组启动试运 (2) 2.1通则 () 2.2组织分工 () 2.3分部试运阶段 () 2.4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 2.5试生产阶段 () 3.工程竣工验收 () 4.附则 () 附表一 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参照样式) () 附表二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参照样式) () 附表三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参照样式) () 附表四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参照样式) () 1.总则 1. 1为适应我过火电建设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 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 2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 1. 3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1. 4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大呢感为依据。 1. 5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的标准进行考核。 1. 6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 1. 7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1. 8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 机组启动试运 2.1通则 2.1.1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程序。 2.1.2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试运”三个阶段。 2.1.3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2.1.4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启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