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 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 条 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 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 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 管 部门同意,在指 定的范 围 和规定的时间 内试用,同时报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 案 。试用期 满 后,按 本规程附 录 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 成后,试制者 应将 鉴定资 料和产品设计文件 报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 查。 第5 条 进口 乙炔瓶的监督管 理 ,按 国家 商 检局和原 劳动人事 部颁 发的《进出 口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 理 办 法 》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 的进口 乙炔瓶,由 检验单位出 具 检验报 告 ,并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 管 理 规则(试行)》的规定逐 只 打 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 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 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表 面 的颜 色 、字 色 、字 样 及 排 列 ,应符合 GB7144《气瓶颜 色 标 记 》的规定。 第二 章 设 计 第6 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 行设计文 件 审 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 件 由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 批。 经审 批的设计文 件 ,在总图 和瓶体图 上盖 审 批标 记 。 第7 条 由 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 出 审 批乙炔瓶设计文 件 的申请 。 乙炔瓶设计文 件 至 少包 括 : 1.设计任 务 书 ; 2.设计图 样 ; 3.设计计算 书 及 设计参 数 的选 定,应包 括 钢瓶(即 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