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保监会规章篇)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1 未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未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 7千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 可以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设置专门岗位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2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3 未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对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未终止其代理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4 未报告保险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3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5 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