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 定 和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全 省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 规 范 农 业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的 申 报 、 认 定 和 监 测 管 理 工 作 , 加强 对 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的 服 务 与 扶 持 , 特 制 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省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 是 指 在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以 农 产 品 生 产 、 加工 和 流 通 为 主 业 , 通 过 各 种 利 益 联 结 机 制 带 动 农 户 , 在 经 营规 模 、 企 业 效 益 和 辐 射 带 动 能 力 等 方 面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并 经省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的 企 业 。 第 三 条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的 认 定 和 监 测 遵 循 市 场 经济 规 律 ,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择 优 原 则 , 引 进 竞 争 淘 汰机 制 , 不 干 预 企 业 经 营 自 主 权。 第 四条 本 办 法 适用于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申 报 或已认 定为 “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的 企 业 。 第二章 申 报 第 五条 申 报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应符合以 下 基本 标 准 。 ( 一 ) 企 业 类型。 依法 设立的 以 农 产 品 加 工 或流 通 为 主业 、 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 企 业 。 包括依照《公 司法 》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