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 1)。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其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