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吴中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XX 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保障对象以我区失地农民为主,并扩大到我区一般农村居民。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区镇两级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形式包括大病医疗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医疗救助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区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计划、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纳入我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职责分明、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区、镇(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 1 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在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同时,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作风拖沓、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区、镇(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农村工作、审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第九条区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合管办为区合管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协调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3 人(在现有区级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受区政府委托,区合管办行使以下职责。 (一)及时掌握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根据《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适时反馈区政府,作出相应的决策及调整。 2 (二)负责拟订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配套方案,起草、修订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