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全文 5 篇] XX 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01]1 号、衡政办发[2001]2 号、3 号,衡政发[2003] 3、4 号、22 号、37 号,衡委[2003]3 号,衡人发[2004]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 XX 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 2014 年 8 月 26 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 (一)XX 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 (二)到 2014 年 8 月 12 日止,职工总数 22 人,其中:在册职工 10 人(退养 3 人,协保 3 人,置换身份 4 人),退休 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 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3 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 55 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45 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03]22 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衡政办发(2001)2 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 理服务工作规定: 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 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依据衡政发[2003]22 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预留 10 年医疗保险费;具体交费金额以医保中心核定数为准,交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 年度本市年平均工资(755 元)×9%×10 年 (四)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根据衡政办发[2001]2 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后,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 120 元的标准缴纳 10 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统一收取一次性缴交市医保中心,退休人员按政策终生享受大病互助报账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120×10 年 (五)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垫付的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