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实施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XX 市实施《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1—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15 年,或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10年且工作年限满 30 年,获得国家计生委《荣誉证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 2000 元的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的人口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背景、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当地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以及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 —2—卫生、交通、建设、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共同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