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5 篇 印发 XX 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XX 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XX 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 XX 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以及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公示。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第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