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 XX 省普通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设立 XX 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 第二条计划项目资助省属普通高校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XX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计划项目资助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计划项目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省属高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2、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优先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计划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XX 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 3 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计划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采取通讯咨询和会议咨询相结合的办法。一般项目采取通讯咨询,重点项目在通讯咨询的基础上召开咨询会议听取专家的意见。省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备选项目进行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