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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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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陈治东 吴佳华 复旦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正确理解公约的精神及适用原则,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公约本身规定的适用条件的灵活性以及有关国家于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更因为法律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公约的复杂性。本文以中国为视角,系统地分析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该公约的基本问题,以求得对公约适用原则的正确理解。【关键词】 销售合同公约 CISG 公约 法律适用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规则1980 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下简称 CISG 公约) ,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而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 [1] CISG 公约无疑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 [2] 尽管 CISG 公约并未解决与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但它确实较好地协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故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和采纳。截至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全世界总共有 63 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 [3] 缔约国包括了大部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贸易国家。CISG 公约第一章规定了适用的规则,其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假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 假如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从上述规定可知,适用 CISG 公约的情况分别为: 第一,根据 a 项的规定,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依据 CISG 公约第1 条第 3 款之规定,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因素是营业地。由于公约只考虑营业地这一因素,不涉及当事人的国籍、合同的缔约地、履行地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 [4] 避开了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实体法时必须考虑诸多存在不确定因素的连接点,大大简化了适用的条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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