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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利益保护-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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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利益保护【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进展,房屋销售传统的自建、现房销售已经无法满足国人日益增长经济文化需求,于是期房销售产生了。在期房销售的初期,期房销售制度发育并不完善,出现了很多侵害买受人权益的现象,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买受人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改革商品房销售制度,维护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对于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文化进展至关重要,对此,笔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义、有效要件、国家相关政策、实践中的案例和问题等角度出发,探讨维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关键词】预售房 买受人 权益保护 一、 引言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和交付使用之前销售的行为。1994 年 7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面法律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近二十年的进展表明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商品房供给严重不足,建设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进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商品房预售制度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里出现了很多问题,制度本身存在天然缺陷。首先,预售人把风险基本外移,把融资和销售融为一体,成为这一制度的最大受益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困扰我国房地产业进展的严重问题。其次,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对预售人的义务规定不明,造成“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不良影响。另外,商品房预售在实践中,买受人对预售人更多意义上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大多数开发商在兴建楼盘开始就将其抵押于银行以便贷款,银行就该楼盘享有物权中的抵押权,而且,一旦开发商破产,依破产法第 34 条、第 31 条、第 37 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应从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更依第 28 条 2 款之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开发商拨付了破产费用及清偿了有担保的债权后,还须在清偿了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方得按一定之比例得到部分清偿。二、 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义、性质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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