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警慎中小企业 FOB 出口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彩云摘 要:文章列举了中小企业出口 FOB 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风险条款,对每一种风险条款可能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作了具体分析。关键词:贸易 FOB 合同 风险条款 防范随着 FOB 合同的增多,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出口 FOB 条件下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例屡见不鲜,往往是钱、货两空,以败诉告终,实际承运人或装运港代理都不承担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托运人,也就是境外货运代理人却逃之夭夭,有时甚至连进口商都找不着,因为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是合谋。在这些合同中,诸多条款都隐含了与卖方利益不相符的风险,因为面对买方市场前提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我国中小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不惜竟相压价,甚至接受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在贸易中承担了与收益不相符的巨大风险。这些 FOB 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条款有以下几种。(一)同一份合同项下的运输方式既有海运又有空运。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FOB 贸易术语只适用于全程水上运输,而不能适用于陆上运输或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在同一份合同项下,既有海运又有空运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一旦发生争议,将得不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支持。而且航空运价高,空运费往往超过了实际货物的价值。同时,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进口商仅凭到货通知单提货,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钱、货两空的可能性极大。(二)采纳记名提单。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这就使出口商在对货物的控制上失去了主动权,也就使自己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例如美国和南美地区的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只要凭提单的正本复印件就能提取货物。FOB 合同条件下,货运代理由进口商指定,进口商取得提单复印件非常容易,出口商很难实际控制物权。由于租船定舱由进口商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船方与买方恶意串通,用提单影印件、复印件或传真件或保函向提货人无单放货。即使企业手持正本提单也不意味着货物就不会有问题,因为买方不用正本提单就可能拿到货物。这就使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即对货物失去了物权控制,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三)对买方指定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