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关于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意见 法律规定企业应当给与患病职工一定的医疗期,根据该职工的在职年限确定医疗期期限。具体标准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实行累计计算方式,即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关于医疗期满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问题,需区分对待。若员工的病假时间低于法定的医疗期,则单位不能以职工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医疗期满患病职工仍需继续治疗不能到岗工作或医疗期满患病职工到岗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根据上述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行驶解除权,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外,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