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 案件事实 深圳朝阳公司是一家美术品出版印刷公司,1998 年 12 月 12 日该公司欲购买一台印刷机,但由于资金不够,所以就与河南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根据朝阳公司的要求向 C 公司购买 X 型号的印刷机一台,租给朝阳公司使用,租期 2 年,承租人分 6 次交纳。在承租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赁物如有缺陷,租赁公司将索赔权转让给朝阳公司。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又与 C 公司签订了购买 X 型号印刷机的合同,该合同经朝阳公司确认并附签。1999 年 12 月 20 日,C 公司将印刷机送到朝阳公司。运行不到 3个月,该机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朝阳公司遂找到 C 公司,要求其维修设备并赔偿自己因设备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损失。C 公司则认为自己是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而非与朝阳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所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朝阳公司应当向其直接相对人即租赁公司要求赔偿,而不应向自己要求赔偿。朝阳公司找到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则认为租赁物是 C 公司出售的,C 公司应当对自己出卖的货物承担质量瑕疵责任。自己已经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朝阳公司,朝阳公司应直接向 C 公司要求赔偿,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租赁公司与 C 公司都推卸责任,最后,朝阳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公司租赁的印刷设备是出租人根据朝阳公司的指示购买的,因此,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由朝阳公司向出卖人 C 公司索赔,但同时租赁公司有义务协助朝阳公司向 C 公司索赔。 律师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而融资租赁交易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分别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出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孤立的,恰好相反,二者是紧密的连接在一起的。这主要表现在: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40 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