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蔡爱花与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莆民终字第 25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爱花。 委托代理人陈新棋、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负责人郭群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顺,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爱花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邦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4)荔民初字第38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爱花的委托代理人郭少洪、被上诉人兴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金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蔡爱花购置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三迪云顶枫丹第 5幢 5 层 503 室商品房。原、被告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2 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该服务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房屋标准:高层: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该管理规约第三条第 6 款约定:“业主应在每月 10 日前到物业公司交纳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上月水、电费及其公摊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及第四条第 3 款约定:“业主如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等费用,每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 3%加收滞纳金,超过两个月不交的,物业公司将实行追缴措施直至法律诉讼”。被告在交房的时候已经有预交了水电费共计 300 元,并交纳至 2024 年 7 月 6 日的水电费1175 元。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对被告使用的水表读数进行查看,水表读数为 454 吨。2024 年 9 月份,电力部门对被告用电予以立户并另行安装电表,被告原使用电表由原告公司予以保管,2024 年 11 月 28 日,本院对原告保管的被告原使用的电表进行现场查看,被告的原电表读数为 6258 度。案经本院审理,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的水电费,双方约定违约金假如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算起来的,数额巨大,原告之所以根据起诉状的时间点和数额请求,是考虑到诉讼便捷性合理性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水电费证据不足,计量方法本身也有问题,更换新电表的时候原、被告双方也没有对电表的读数进行确认,虽然电表由原告保存但是对于原来电表的读数双方没有确认,水费也存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