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判名称】: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康定房地产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协议纠纷重审案【审判程序】:再审【案件分类】:经济法学【公 布 号】:【裁判文书字号】:(1999)沪二中民重字第 1 号【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裁判时间】: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案例全文】: 原 告 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中路甲 18 号四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礼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谈培初,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 告 上海康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余姚 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坤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盛铁卫,上海康定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童其伟,上海市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康定房地产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本院曾于 1998 年 12 月 28 日以(1998)沪二中民初字第 260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康定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第三人浙江金鹰实业有限公司已于 1998 年 12 月 7 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为由,于 1999 年 4 月 29 日以 (1999)沪高民终字第 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民初字第 260 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1999 年 6 月 21 日,本院以(1999)沪二中民重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浙江金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本院于1999 年 7 月 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谈培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盛铁卫、童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原名上海康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与第三人浙江金鹰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鹰公司) 于 1994 年元月 5 日订立康定永昌小区《联合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金鹰公司参建被告座落上海市西康路 679 弄基地的房屋,暂定 1997 年 3 月 30 日交房。被告于 1996 年 4 月10 日取得上址房屋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6 年 12 月 13 日金鹰公司与案外人浙江宝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金公司)订立《抵押协议书》,约定金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