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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人与受害人间赔偿协议效力范围研究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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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人与受害人间赔偿协议效力范围讨论 ─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论文提要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进展,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均呈井喷态势,此类案件所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随之迅速攀升,当前,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解已成为化解此类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对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准确、不统一,造成赔偿协议的不法律规范,大大弱化了诉前调解的作用。《交强险条例》施行后,为及时实现受害人损害利益填平,司法实务界已统一的将保险合同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这就使得在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可能存在侵权、雇佣、租赁、借用、挂靠保险等法律关系①,法律关系的竞合给正确处理带来了难度,造成了相同的法律事实,处理结果却不一致的局面。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从法律关系由简及繁的顺序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的效力范围做逐一探讨,以期对准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参考。全文共 7365 字。以下正文:一、案例简介张某将其所有的客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营运,并聘请①(1) 因盗抢引发的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某为驾驶员。2024 年 7 月 8 日 7 时 30 分,高某驾驶该车在某车站内倒车时,将在车站内乘车的乘客曾某撞倒致伤曾某住院治疗 63 天后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当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曾某与高某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因张某拒赔,曾某以高某张某、运输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并要求三被告及第三人按协议履行。这是一个极为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因在同一个案件中包含了侵权、雇佣、挂靠、保险等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了侵权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的身份分离,交通事故当事人与赔偿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重合的局面,加之对法律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选择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侵权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的身份是否分离对赔偿协议的效力范围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进行司法甄别是处理这一类案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二、当侵权人与车辆所有人、投保人身份重合时,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效力范围这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关系最为简单的一种类型②,即是车主自己驾车致人损害。此时,侵权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身份重合,车主当然有权和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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