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甬海法商初字第 354 号 原告:上海翼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 47 号 B 座 10 层 1025 室。 负责人裔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华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梅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剑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翼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翼海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华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机电)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翼海宁波分公司于 12 月 9 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冻结了华源机电的银行存款 20 万元。被告华源机电于12 月 17 日申请文书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委托浙江汉博司法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于 2024 年 3 月 25日出具了鉴定报告。2024 年 5 月 6 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翼海宁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俊杰,被告华源机电的法定代表人陈参军、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到庭参加诉讼。5 月 22 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翼海宁波分公司负责人裔飙、委托代理人孙俊杰,被告华源机电法定代表人陈参军、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翼海宁波分公司起诉称:2024 年 5 月,被告委托原告作为货运代理人,将四批货物以海运方式出运到国外。至 2024 年 5 月 12 日,被告拖欠原告运杂费 23055.2 美元、29428 元人民币,被告出具付款保函,承诺于 2024 年 5 月 31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愿承担日 1%的违约金。但被告在承诺期内仅支付部分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杂费,尚拖欠 6198 元人民币及 15000 美元未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运杂费 6198 元人民币及 15000 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 5 月 30 日人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兑人民币 6.9472 元折合成人民币 104208 元支付);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36268.84 元(按日%从 2024 年 6 月 1 日暂算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 被告华源机电答辩称:原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