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绝当物是否必须采纳拍卖的方式处理 【案情】甲以自有的一辆原价为 35 万元的轿车做当物向典当公司乙借款。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乙公司向甲签发勒令当票:当物、典当金额、综合费金额,典当期限等内容。甲将典当车辆的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汽车钥匙一并交付乙公司后,乙公司向甲支付了约定的当金。后因甲到期未既没有赎当,也没有继续办理续当手续,形成绝当。乙公司委托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绝当车辆现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 23 万元。之后,乙公司与受让方丙签订了《转让销售合同》,约定,将绝当车辆转让给了丙,转让金额为 15 万元。甲以乙公司未公开拍卖车辆、未退还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 32 万元计算的车辆余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退还款项 8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问题】绝当物是否必须要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理,该案中乙公司处理绝当物的方式是否合法? 【分析】当票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双方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典当公司向甲支付了当票记载的当金,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甲取得当金后,应根据约定在限定期限内续当或赎当,并交付约定的综合费用及当金利息。甲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续当或者赎当,其行为已经构成绝当。乙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商务部公安部 2024 年第 8 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 3 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可见,假如采纳拍卖的方式处理绝当物,应当由双方事前在典当合同中进行约定。因为当票只确定了当事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