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进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 (六)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第六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 10%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必须在 100 万元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节能项目不能申报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投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经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精品 文档---------------------------------------------------------------------下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