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担保人: 甲方拥有 矿山的开采权,为了整合矿山资源,共同开发灰色石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开采矿山的承包范围本合同约定的矿山位于 ,面积为 平方公里,权属证书号: ,具体方位及相关面积见附件一《矿山红线图》。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10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协商续签承包合同。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结算一、矿山承包价款1、乙方根据每年实际使用荒料的数量向甲方支付矿山承包款,其中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以 100 元/立方的标准计算,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以外使用的以 300 元/立方的标准计算。2、在租赁期前两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的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 150 万元/年的,以 150 万元/年的标准支付承包款;在租赁期后十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的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年的,以 200 万元/年的标准支付承包款。3、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定金人民币 50 万元,该定金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用于冲抵第一年的承包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支付及结算方式。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承包款,其中租赁期前两年每季度支付 元,租赁期后十年每季度支付 元,每年实际承包款高于约定保底价格的,高出部分由乙方统计后于后一年 2 月前支付。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正当、合法的经营承包矿山,有权利要求乙方按时支付承包款;2、甲方须保证其对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矿山具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开采权。3、甲方须保证和协助乙方在承包矿山范围内完成设立石材加工厂所需要的全部合法手续。4、甲方应积极制造乙方的开采环境,排除他方的干扰,并负责供水供电设备安置,工作区附近并配备变压器。生活、生产等所用水、电费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变压器正常损坏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及更换。5、甲方对提供的设备须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乙方能够正常生产。在开采施工过程中,如检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6、乙方在开采石料过程中出现无法使用的作废荒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场地为乙方处置该部分荒废石料。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为乙方承包矿山、开采石料、加工石料、运输石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