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户协议未满欠费违约电信维权(案例)案情:2024 年 3 月 15 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被告吴某双方签订《iPhone5 天翼合约计划专用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约定,被告自愿加入原告提供的天翼协议成为天翼 3G 客户,订购原告提供的上网版 389 元天翼乐享 3G 套餐,承诺在网 30 个月,即在网协议期为 2024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天翼协议第一条第二项约定,被告以 0 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市场零售价值 5288 元的16GiPhone5 手机,承诺 iPhone5 手机与移动业务号码不分离使用。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在网协议期间,加入合约计划的移动业务号码如申请停机、停机保号或根据业务协议约定条款暂停服务的,暂停期间仍需履行手机与移动号码不分离使用、承诺最低消费金额等约定。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在被告因违约情况被暂停服务的 90 天内,被告可持有效证件到原告的网点,根据业务服务协议足额清偿所有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申请恢复绑定的移动业务号码通信服务,双方根据原定的在网协议期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因被告违约情况被暂停服务超过 90 天的,原告有权对被告绑定移动业务号码终止服务及终止本协议,并且向被告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办理合约时市场零售价与优惠购机价之间的差额×未完成的协议月份数/协议约定月份数”计算。业务登记单背附《业务服务协议》,《业务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电信服务的付费方式为按月支付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为一个月,计费周期起算之后第 5 日起的一个月内为支付上一计费周期的费用。被告逾期交纳电信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补交,并可以根据所欠费用每日加收 3‰的违约金。被告从 2024 年 5 月起欠缴电信服务费,原告于 2024 年 7 月对被告的手机实行停机措施,并于 2024 年 4 月28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评析:原告与被告签订天翼协议及业务登记单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天翼协议的解除。被告因欠费被原告暂停服务已超过 90 天,依据天翼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天翼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在民事起诉状明确要求解除天翼协议,该民事起诉状副本本院已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送达给被告,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翼协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解除。关于协议违约金。被告因欠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