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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暴雨是否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VIP专享VIP免费

特大暴雨是否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_第1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大暴雨是否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 特大暴雨不是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二是不可避开性,三是不可克服性,缺一不可。对此分析如下: 一、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是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事件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会偶然。在正常条件下,推断当事人能否预见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的,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二是主观标准,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推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只有尽到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预见的主观条件。假如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特大暴雨在来临之前,气象部门都会发布警报,通过实行适当的措施,特大暴雨过境造成的影响也能减小到最低程度,因此特大暴雨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形。 二、不可避开性。特大暴雨是台风所导致的,作为一种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台风的发生,因此特大暴雨具有不可避开性。 三、不可克服性。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特大暴雨造成的后果一般不是立即发生的,有一个过程,假如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立即实行适当措施,是可以克服特大暴雨所造成的后果的。因此特大暴雨不具备不可克服性。 综上,特大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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