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是怎样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 重婚的 ;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我们的日常行为受到各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不同的法律规范约束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对于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等是由婚姻法所规定的, 且婚姻法的具体的不同的法律条文的具体限制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二、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但现实生活中, 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 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 (3)已有配偶的 ;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对结婚、 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并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 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