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某某县开发区号。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普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某县人民法院(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局限性,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局限性。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因此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因此,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合使用方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含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通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本人懂得别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达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含有法律效力。因此,合使用方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法院申请人:***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