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都市燃气管理方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兰州市都市燃气管理方法》已经 年 4 月 23 日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都市燃气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都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 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都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畴内都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接受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 都市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我市都市燃气的发展,实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重视保护环境、合理运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激励和支持都市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倡导和引导 都市燃气顾客节省用气,提高燃气运用效率。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公司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 识,提高防备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燃气经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防止、解决;推行 社会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燃气顾客应当安全用气,节省用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都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都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我市都市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都市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环保、能源运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规定。都市燃气专项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第九条列入都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用或者变化其用途。第十条都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都市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都市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 气设施建设位置。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