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试题第一题: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特色及其与我国陪审员制度区别答: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特色及其与我国陪审员制度各有特点。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取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重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起诉陪审团,它普通由案发地区的 23 位普通公民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与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备案之前传唤原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的案件与否备案起诉。另一种是审判陪审团,普通由案发地区的 12 位普通公民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作出裁决。两者的区别重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两者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和诉讼构造不同。美国公权力的行使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前提,而在我国,由于诉讼文化等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始终不受重视。二、身份地位和审理权限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与法官共同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而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组员与法官的地位是不同的,不参加合议庭,不与法官共同判决。三、职能分工不同。在我国,陪审员同法官同样,机油权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也有权对法律合用问题进行认定,而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具体的法律合用。四、规模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在规模上较小并且人员不拟定。而美国的陪审团构成人员的人数是固定的。五、合用范畴不同。在我国,只有两类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一类是一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的一审案件,尚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来规定陪审员参加的。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费用昂贵,只有那些严重、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标的巨大的民事侵权案件才合用陪审团。第二题:证据的客观性答: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随着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客观性能够从下列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一定是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事实,或者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事实,含有必然性,而不是或然性。此特性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表明证据事实处在客观自然的领域,而非处在主观精神的领域。另首先,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必须是客观的。证据内容或证据事实的载体只能是客观存在之物,而不能够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