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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损伤条例(征求意见稿)》091103_1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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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损伤条例(征求意见稿)》091103 农田水利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牧区草地、饲草料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发展。发展农田水利,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农民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投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农田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厉行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农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符合上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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