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经营异常申请书(工商执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或异议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因下列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 3 年内履行公示义务后可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相关文书见附件下载):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三、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四、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企业承诺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