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典当行条件与程序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22 号)规定,在新会区申请设立 典当行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 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 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 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历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 1、申请设立典当行,按规定向新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 XX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 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接到申请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报告后,在 5 个工作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 XX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设立典当行的申请,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本区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