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范文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1、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与范围 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对设施农用地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按照该国家标准规定,设施农用地(编码 122)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是农用地,不是建设用地 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3、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利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进行畜禽舍、养殖用地等设施农业建设,涉及农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所以,此类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 尽管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仍应当履行吸相应的批准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区别不同情况,明确了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