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 1441-1464 号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147 号丽苑三村三栋 106、107、108。法定代表人王荣友。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该公司员工。1441-1464 号案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总工会指派。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1441 号案被告侯廷选,1442 号案被告梁仕秀,1443号案被告康丹壤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离职时间、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二、工作岗位:道路清洁工。三、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各被告主张,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于 2024 年 3 月到期,原告未能再次中标,无法给各被告提供工作岗位,原告遂于 2024 年 3 月初口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则主张,其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向各被告发出了调令,通知各被告到其他路段工作,但各被告不服从安排,且部分被告去了其他公司工作,原告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为此,原告提交了《工作调令书》、视频光盘、视频文字材料等证据。其中,《工作调令书》记载原告决定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北环片区的五十名员工调往松岗片区工作。该调令书仅加盖了原告的公章,没有所列员工的签名。原告称视频内容为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宣读工作调令的场景,但该视频中声音嘈杂,无法辨清该管理人员宣读的内容,且原告自行整理的文字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调整本系列案各被告工作地点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调令书》没有各被告的签名,视频中也没有关于对各被告进行工作调动的内容,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已通知各被告调整工作地点而各被告拒不服从。鉴于各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口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详见附表二)。四、未休年休假工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