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 9 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深规土[2024]336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24.09.29 【实施日期】2024.09.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法律规范性文件 【类别】 税费征管 【文件代码】16817395 *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 26 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24 年 4 月 29 日 实施日期:2024 年 4 月 29日)废止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 9 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 年 9 月 29 日 深规土[2024]336 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 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20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 9 件法律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1993 年 4 月 26 日 深规土字[1993]142 号)市、区租赁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加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 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