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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凤凰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VIP专享VIP免费

深圳市凤凰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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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676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原东莞市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友谊路,组织机构代码:70802154-4。法定代表人:程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岸,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凤凰城商业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大道凤凰城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2713999-4。法定代表人:张美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大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凤凰城商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124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9 月 16 日,南天大新公司和凤凰城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凤凰城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凤凰城购物中心的房屋出租给南天大新公司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3 万平方米,租赁期限从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9 月 17 日止,月租金人民币 813900 元,南天大新公司应当于每月 5日前支付租金;其欠缴费用满一个月的,凤凰城公司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或所欠各项费用达 300 万元以上时,凤凰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凤凰城公司损失的,南天大新公司应向凤凰城公司赔偿;南天大新公司拖欠租金,应向凤凰城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的 3%。2002 年 9 月 18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上述合同未尽事宜约定,南天大新公司租赁凤凰城公司一至七层物业 28400㎡,月租金人民币 773900 元,租金前五年不递增,第六年起每三年递增百分之六,凤凰城公司楼宇交付南天大新公司后给予 8 个月免租期,如凤凰城公司提前或推后交楼,免租期也应相应提前或推后,双方在开业后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直接经济损失。当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定了租金数额和递增比率。2002 年 11 月 30 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定凤凰城公司出租房屋已具备交楼条件,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交付南天大新公司进行装修,免租期即日起计算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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