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添加人: 点击次数: 67 添加日期: 2010-12-16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舞发明制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24]154 号),并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额度第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为在本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户籍在盐的本县居民以及在盐创办企业的非海盐籍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申请条件与额度。(一)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资助范围应为上一年度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国际申请;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3.如属于共同申请的,本县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额度: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 3000 元,授权后资助 10000 元;国内有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1000 元; 2.发明专利国际申请受理后每件资助人民币 1 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 3 万元;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 5000 元。(每件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3.同一申请人的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总经费不超过 10 万元。第五条 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与额度。(一)对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有用新型专利,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经费在 30 万元以上,并且实施后一年内(连续时间)产品销售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购买专利费用的 20%(每项不超过 20 万元);(二)对实施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资助,资助额度为贷款所产生的高于国家基准利率的部分,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作价入股等其他专利投融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评估费用的 5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第六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与额度(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资助,其中立项阶段资助50%,验收通过后资助 50%;对获得省、市、县专利示范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