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参圈租赁合同书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甲方承包栗子房镇政府所有的撅腚沟以东的海滩开发海参圈,将参圈部分对外租赁,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该域自己所修建的海参圈第 号参圈租赁给乙方使用,其面积为 亩(含 5%的潮沟及圈坝面积)。准确面积在参圈交工后确定。二、每亩租价为 万元,合计人民币 万元。三、租赁期限自签合同之日起至 2040 年 11 月 1 日止。四、交款期限及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交付定金 万元、余款必须在交圈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五、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单方终止合同,要承担总租金 5%违约金,并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六、在租赁期间,若政府行为征占该合同所涉的区域的参圈,参圈以内养殖物的损失赔偿归乙方所有。七、甲方必须在乙方交清租金同时将参圈交付乙方并提供照明电路,将用电杆线送到乙方参圈处(电费由乙方缴纳)。八、整体海参圈坝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九、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缴纳国家及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税费,否则后果自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十、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必须统一管理,保护整体利益,一旦出现险情,乙方必须按全海参圈区域内各参圈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对外坝抢险维修及所有参圈中共用道路维修费用,乙方自有的参圈坝由乙方自行维修。十一、乙方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流放污染物和其它有害环境物质。十二、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完好无损将参圈无条件交还给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承包,同等价格乙方优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