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口市服务公司合作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 17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树瑞,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服务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清滚,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华,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高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口市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合作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民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4 年 7 月 26 日,服务公司与香港国际荣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峰公司)签订《关于合作改造和经营东湖宾馆合约》,约定:双方合作改造和经营东湖宾馆(后改名东湖大酒店),该宾馆属中外合作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服务公司提供原东湖旅社 5700 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和大约 8000 平方米空地,荣峰公司提供港币 1000 万元(主要用于宾馆内部装修、购置设备和筹☆☆☆☆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努力,而是努力了,才能看到希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备):双方合作年限为 10 年;合作期满之日,荣峰公司把所投资的一切设各及流动资产,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无偿移交给服务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于同年 9 月批准该合作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 1988 年 2 月 4 日和 1989 年 5 月 8 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荣峰公司的投资额从原来的港币 1000 万元增加到 1800 万元,双方合作期限从原来的 10 年增加到 20 年,并对原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作了变更。上述两份补充协议,也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1992 年 7 月 4日、9 月 29 日,双方又分别订立《关于合作企业东湖大酒店实行“双方合作,一方承包”的补充合同书》和《关于合作企业东湖大酒店实行“双方合作,一方承包”的补充合同书的补充余款附件》,主要内容为:东湖大酒店实行“双方合作,一方承包”的经营管理形式,由荣峰公司承包,承包期限 50 年,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至 2042 年 7 月 8 日止。承包期间,荣峰公司独立核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