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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探讨与研究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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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7 号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9 月 30 日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8 年 12 月 15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舞发明制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科技、工商、公安、海关、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专利管理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提供经费补助; (二)专利人才培训; (三)专利工作试点示范; (四)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五)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六)支持国外专利的取得和国际间专利沟通与合作; (七)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舞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将其具备条件的发明制造申请国外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申请国外专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际间专利沟通与合作,介绍、引进适应我省经济与社会进展需要的国外专利技术。 第八条 发明制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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