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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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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议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作者:魏济民 时间:2010-06-01 浏览 40 次 字体【大 中 小】 (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O九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精神但我国合同法至今仍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巨大缺失。鉴于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金融海啸,物价上涨,房价巨跌,股市暴收等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笔者建议应在未来所制定的民法典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关键词:建筑房地产、情势变更、合同法、经济形势、立法建议在中国改革开放 30 周年之际,笔者作为一名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司法实践出发来思考如何将情势变更原则予以立法?我国合同法至今仍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不失为司法实践领域中的重大遗憾。纵观我国国民经济的历史变动沿革,从 1988 年国内物价上涨到 1991 年—1993 年南方沿海城市房地产热,楼花地皮被炒至天价,房地产泡沫出现,直至 2024 年中国大范围 SAS 病毒流行以及 2024 年的房灾、股灾、金融海啸、人民币贬值等,这些动荡的因素均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亦经办了多宗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如因房价上涨出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价下跌购买房单方违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材料上涨后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完工,中途停工而向甲方申请材料补差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以及地价上涨房价下跌导致大型房地产商违约终止履行项目收购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均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深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并细化其要件、内容及标准,方使我国司法实践中能有法可依,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一、何谓情势变更原则梁慧星教授于 1988 年《法学讨论》中所著述的“合同法的情势变更问题”的经济部分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作出了如下具体的表述:经济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比如:价格、币值、市场、合同目的、政策法令等)发生情势变更,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使当事人目的无法实现或对价关系障碍,所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大陆法系实行了“不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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