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五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3前 言3释 义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2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40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3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0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2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71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2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5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前 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