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国际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院执行仲裁庭作出的保全措施的方式和条件均应由各国诉讼法或仲裁法规定,可是,在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法律仅规定了法院协助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和条件,即使《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未对执行仲裁庭颁布的仲裁临时保全措施问题作出规定。这就给执行仲裁庭颁布的仲裁保全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带来了不明朗因素和争议。因此,假如法律仅给予仲裁庭作出仲裁保全措施的权力,而未对法院执行仲裁庭颁布的仲裁保全措施作出规定的话,仲裁庭颁布仲裁保全措施的权力就可能形同虚设。 在德国新的仲裁法(1998 年 1 月生效)生效前,德国学者一直为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是否可以同仲裁裁决一样得到法院执行的问题而发生争论。针对这一问题,德国新的仲裁法不仅与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第 17 条一致,承认仲裁庭有权宣布临时措施,而且还超出了示范法的范围,在第 1062 章第 1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宣布的临时措施;更在第 2 条中明确给予了法院执行仲裁地在外国的仲裁庭发布的仲裁保全措施的权力 。 中国涉外仲裁的保全制度的现存问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和 1995 年生效的《仲裁法》是中国处理涉外仲裁保全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该两条法律已不能配合世界仲裁保全制度的进展趋势,故有修订的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申请保全的时间及相关问题 在财产保存方面,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都规定了仲裁前财产保全〔8〕。从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仲裁前财产保全实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自提起仲裁到仲裁庭组成直至仲裁庭作出决定为止,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无疑会给被申请人规避财产保全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财产保全应不仅局限于仲裁开始后至最终裁决作出前这段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 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第 258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实行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9〕。关于涉外仲裁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