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王万省与洛阳市邮政局储蓄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4)涧民三初字第 23 号 发布时间: 2024-10-23 10:28:08 原告王万省,男,1972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村安居小区*栋*门*室。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晓,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邮政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理人郭洪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丽红,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兴峡,该单位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 23 号。 负责人时永红,该所主任。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委托代理人莫丽红,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兴峡,该单位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王万省与被告市邮政局(以下简称为市邮政局)、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以下简称为长安储蓄所)为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省及委托代理人孔祥伟、王彦晓,被告市邮政局及长安储蓄所的委托代理人莫丽红、陈兴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万省诉称, 2004 年 7 月 2 日,原告在被告长安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张存款单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此后,原告陆续在该账户上进行了存取款业务。2024 年 9 月,原告发现其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了 900 元,于是在 2007 年 9 月 3 日找到被告长安储蓄所询问,得知自 2007 年 8 月 18 日至 2007 年 9 月3 日,原告的账户金额分 18 次、以网扣的方式被划走 5400 元。该所的王主任接待并陪同原告报案。当天,原告在该储蓄所又重新办理了一个存折(未办卡)并重新设置了密码,原存折和借记卡作废。9月 4 日原告持新存折到长安储蓄所查询,发现其账户金额又以网扣的方式被取走 300 元。长安储蓄所要求原告把存折上的款全部出,以免再次被扣划,并陪原告到被告市邮政局查询款项被扣划情况。被告市邮政局打印出的存取明细表上反映,原告的存款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人分别在深圳、武汉以网扣的方式、每次 300元、分 31 次扣划,共计被扣划 9300 元。原告认为,原告的存折和借记卡均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外泄、被盗,原告已尽到自己应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保管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