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 2024-1-31 15:17:10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4]249 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含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并会同省经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每年度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会同省财政厅在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奖励资金规模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市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第三章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五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上报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由国家审定公布。第八条 财政奖励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