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6 日,一自称叫“阿贵”的人和另一同伙窜至某石材公司骗称要订购石材,并向公司经理吴某索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吴某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以便汇货款过来。2024 年 11 月 17 日上午,吴某用 10 元钱在某农行下属分理处以自己个人名称开立了一个账号为“5424”的存折账户,并办理了通存通兑卡。同日下午 1 点 22 分“, 阿贵”的同伙持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至该分理处以吴某名称用 10 元钱开立了一个账号为“5440”的存折账户,并办理了通存通兑卡。同日下午 4 时许,吴某与其一合伙人应“阿贵”的要求至“阿贵”住的宾馆房间将“5424”存折给“阿贵”抄帐号。在抄帐号的过程中“阿贵”趁吴某等人不注意将“5440”存折与吴某的“5424”存折调换,将“5424”存折偷偷留下,把“5440”存折给了吴某,吴某未发觉。2024 年11 月 18 日上午“, 阿贵”以需要吴某证明其经济实力为由要求吴将钱款存入吴的存折内。当日下午吴某误将5 万元人民币存入误以为是“5424”存折的“5440”存折中“, 阿贵”在外地用通存通兑卡将吴某在“5440”账户内的 5 万元钱取走。吴某当晚发现钱被人取走后于次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案目前尚在进一步侦查中。后吴某以农行违规开立账户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对本案案由如何确定以及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将款存入农行,农行不能按约定支付存款本金,本案是基于吴某与农行因存、取款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在办理储户存款时对储户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其他需要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难以承担鉴定真伪的责任。农行在办理“5440”存款账户时留下了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农行已履行了审查义务,在操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吴某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以致将款存入他人存折,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因此,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 5440”账户是他人以吴某的名义开立的,吴某不是该账户存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请求也不是以存款合同为依据要求银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应定性为损害赔偿纠纷。“5440”账户开户人不是吴某本人,其行为性质属于代理他人开户,农行有义务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进行审核。但农行未要求开户人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