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 3-34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显艮,男,石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长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龙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乔力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下称奥友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0 年 5 月 15 日作出(1999)桃经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乔力公司、奥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起上诉。本院于 2000 年 11 月 22 日作出(2000)常经终字第 62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以(2001)常立经监字第 4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乔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显艮、原审被上诉人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杰、肖兴江,原审上诉人奥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洪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双龙公司诉称:1998 年 3 月 11 日,双龙公司与乔力公司草拟开采、经营、销售重晶石合作协议书一份,3 月 12 日,乔力公司根据草拟协议对中国农业银行桃源县支行(下称桃源农行)签署了一年定期存款 30 万元作为违约保证金的承诺书。3 月 31 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乔力公司负责开拓国际市场,包销双龙公司开采经营的重晶石矿石;双龙公司负责组织开采并交矿石运抵乔力公司指定的港口,价格约定为 176 元/吨。合同签订后,乔力公司履行承诺,向桃源县农业银行汇款 30 万元作为违约保证金,双龙公司也依约在当地组织重晶石的开采工...